锅炉改造低氮燃气(油)锅炉有安全风险,改造要合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锅炉烟气排放也有严格的规定,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的黑度不得超过标准,旧锅炉的淘汰将全面促进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但实施气(油)锅炉改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湖北省志江市某企业煤气锅炉炉膛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通过初步分析,事故是由于利用单位违规打破了煤气安全截止阀被迫短路,导致煤气在点火前进入炉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发生了炉膛爆炸。
针对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转化存在的一定安全风险,针对燃气锅炉的风险状况,国 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燃气锅炉风险预警通知",市质检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锅炉低氮燃烧安全风险预警通知"(以下简称"通报")。
通知要求锅炉使用单位(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行单位)充分履行锅炉低氮燃烧安全改造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改造工作。在签订锅炉低氮转化合同时,应明确燃烧器应取得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的有关要求。燃烧器的操作控制程序不得私自修改和注销,并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当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征求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单位的意见,以确保在调试燃烧器时,有关人员不得聚集在锅炉附近。
对于被更换的锅炉,在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由锅炉制造企业选择匹配,对整个锅炉的安全负责;在特殊情况下选择和分配锅炉用户单元时,用户单位应当确认所选择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
此外,使用中的锅炉、锅炉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以及由此产生的对锅炉安全性能的影响,应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对于采用授权方式的锅炉,燃烧器制造商应出具正式授权文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燃烧器或其授权单位的制造商应就燃烧器的更换和转换是否对锅炉的安全性能产生影响发出安全确认书。
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模式多样,工艺复杂,为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预防安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经专家分析论证,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使用中的7.0MW(蒸发10t/h)锅炉,不建议对预混燃烧进行改造。
二.对于中央再燃锅炉,不建议更换燃烧器。
3.对于使用中的锅炉,不建议直接改装燃烧器。
锅炉燃烧器必须依法取得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燃烧器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出具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客观、公正、及时地报告,并对燃烧器型式试验的结果和结论负责。